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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宗教团体应当发挥好“五项”职能作用
2016-09-18 08:45   陕西省委统战部网站

/info1080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宗教工作中,要认真践行群众路线,就必须充分发挥宗教团体自身的“五项”职能作用。

一是发挥桥梁纽带的职能作用。宗教团体是社会组织。所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就是宗教团体要把党和政府的声音直接传递给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也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呼声反映给政府有关部门,起到“双向传声筒”的作用。同时,要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宣传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最广泛地团结和联系本宗教内各宗派的代表人士和信教群众,反映他们的诉求和心声,积极参政议政,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坚定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二是发挥维护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宗教团体要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是宗教团体自身的群众性、代表性特点所决定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工作,如办理教务、组织宗教活动,进行学术研究与交流,开办宗教院校或义工培训,印刷宗教典籍,出版宗教书刊,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开展对外友好交往,管理使用本宗教合法财产等等,这些工作反映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护。宗教团体要及时反映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愿望和诉求,及时向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三是发挥社会管理的职能作用。在新形势下,创新社会化综合管理要求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现代社会管理既是政府依法管理的过程,也是社会组织协同管理和自我管理的过程和结果。加强宗教界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既是宗教团体作为社会组织的必然要求,也是宗教团体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宗教团体作为社会组织,它对本领域要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本宗教的正信正行,即贯彻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我约束,实现教内教外的团结与和睦。

四是发挥服务协调的职能作用。这是宗教团体作为社会组织的公益性、互助性特点所决定的。宗教团体要树立服务意识,服务宗教界及本宗教各宗派的代表人士和信教群众,服务社会(如兴办公益慈善事业),通过提供良好的服务,赢得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社会大众的信任与支持,增强宗教团体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宗教团体来源于群众,扎根于群众,有着与群众交往密切,掌握信息全面、直接、及时的特点,宗教团体要发挥这方面独特的作用,增进政府相关部门和宗教界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理解与信任。当出现矛盾纠纷时,在政府和信教群众、信教群众与信教群众之间起到“减压阀”和“润滑剂”的作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是发挥在宗教内部事务中协调引领的职能作用。宗教团体是宗教界的社会组织,离开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支持,宗教团体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在宗教界的影响力和权威性也就无从谈起,更谈不上发挥在联系宗教代表人士和信教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而宗教团体要发挥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协调引领作用,就要强化教规戒律,规范教制仪轨,切实树立宗教团体在宗教内部事务特别是教务方面的权威性,增强自身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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