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1079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发〔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落实从严管理的要求,着力解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产生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拉票贿选、人选把关不严、身份失真失实甚至弄虚作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能力素质不高、品行不端,管理监督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弱化甚至放弃党的领导等突出问题,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代表性强、结构合理、服务人民、履职水平高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队伍,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党的领导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础工程,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始终。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加强党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的领导,自始至终将这项工作牢牢抓在手中,把握正确方向。要切实担负起人大代表选举和政协委员协商提名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好政治关、素质关和结构关。要着力加强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管理监督,完善工作机制,避免重产生轻管理、重换届不重平时的现象。要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吸取个别地方放弃党对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的深刻教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对人选推荐提名中出现的拉票贿选、“暗箱操作”等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敢于亮剑、坚决斗争。
二、严格人选标准和条件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要符合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突出政治标准,坚持道德品行要求,注重能力素质,体现广泛的代表性,政协委员人选还应当注重包容性,充分体现大团结大联合的要求。要严格人选结构要求,统筹考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结构和数量规模,根据不同层级人大、政协工作要求,分别提出提高基层一线特别是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和妇女人选的比例要求,越往下越要提高来自基层一线的人选比例。控制领导干部人选比例。准确认定人选身份,人选身份应当以其参加选举或协商提名时所从事的职业为准,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工作性质主次和代表性认定,避免出现身份失真失实或变换身份规避审查。对于那些政治上有问题的,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与资助或培训的,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的,没有履职能力或当选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的,一律不得推荐提名或继续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
三、改进推荐提名
坚持按照标准和条件要求推荐提名,人选要听取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意见,在广泛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个人向组织推荐人选,必须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推荐人选情况负责,所推荐人选符合条件的,由组织上统筹考虑是否推荐提名。不准以个人推荐代替组织推荐,不能因为有人打招呼、批条子就不加甄别地推荐提名。不准以个人推荐代替组织推荐,不能因为有人打招呼、批条子就不加甄别地推荐提名。不准将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不准简单以资产规模、纳税情况、社会知名度代替人选标准,不准在人选推荐提名上高利益交换。政协委员数量不得多于同级人大代表数量,不准搞“特聘政协委员”等变相安排。
四、完善组织考察
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一年内没有考察过的都要考察并公示。考察要认真核实人选身份、简历以及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审查人选是否具备资格条件。人选为领导干部的,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人选为党外人士的,要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所在党派、团体的意见。人选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要开展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意见。人选为新社会组织人士的,要征求所在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和上级党组织的意见。拟继续提名的人大代表人选,要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政协委员人选,要按程序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考察由同级党委负责,根据人选情况,也可以委托下一级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或属地原则考察,但不得层层委托考察,不得以人选所在单位的意见或人选表现材料代替考察。人大代表人选可以按照差额选举的名额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人选可以作为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人选。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人选未经过组织考察的,由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指定有关部门审核把关。
五、强化管理监督
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习培训规划,落实初任培训制度,保证其每届内参加依次以上的履职学习或专题学习。督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履职尽责,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教育引导人大代表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教育引导政协委员珍惜自身荣誉,恪守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要教育督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准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通过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查收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严禁参会期间和参加履职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等。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履职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通报,并作为是否继续提名的依据。人大代表存在法定终止代表资格或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应当依法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或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有关方面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政协决议的,应当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六、明确职责分工
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形成分工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要坚决贯彻落实组织意图,认真做好人大代表选举组织和资格审查工作,配合做好政协委员协商提名工作,加强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党委组织、统战部门要明确工作机构,配强力量,加强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导,按照职责做好人选推荐提名和考察工作,适时提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出或增补建议,由组织部门报党委审定。纪检监察和司法等机关根据查办案件情况,需要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出处理的,要及时与党委组织部门沟通,涉及党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应当与党委统战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同时向人大或政协通报。对违纪违法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党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人大、政协依法依章作出相应处理。宣传部门要强化舆论引导,宣传先进典型,为加强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建立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严肃查处私相授受、权钱交易、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敌对势力、黑恶势力、宗族宗教势力干预破坏选举,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落实责任、严肃纪律,确保风清气正,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提名、选举和管理中出现把控不严、风气不正、监督不力等严重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党委、人大、政协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中央
2016年1月11日